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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一、刑事赔偿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⑵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⑷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⑸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不满14岁的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国家机关单位或者是国家机关单位人员,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会以国家的名义进行赔偿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是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单位会进行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会进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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