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可以表现为静态的持有和动态的持有,毒品虽然通过运输工具发生了位置的变化,持有毒品只要不是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基本案情:
王某为从一个北京的朋友那里借钱,当他知道那个朋友是个瘾君子时,为借钱的方便故投其所好,于是从襄樊购买“冰毒”92克,在2010年9月30日乘车从襄樊到北京送给那个朋友,在出租屋内王某先和那个朋友尝一下毒品,后又将剩余的毒品送给了那个朋友,就在此时,被赶到的侦查人员抓个现行。
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机关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王某先后采取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后以该罪向检察院移送。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王某的家人委托我,经过认真阅卷后,我发现王某虽然有运输毒品从襄樊到北京的行为,但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随提出王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观点,并及时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的张检察官联系沟通,希望检察院能够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没有成功。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我又及时的与该案的承办的刘法官联系沟通,把我的辩护意见、国内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司法案例、法律依据等整理成书面的材料递交给刘法官。关于该案的定罪问题,在法院也有不同的观点,最后,该案在法院阶段历时四个半月,经过二次开庭,多次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法院最终支持了辩护人李栋伟律师的观点,以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的不同观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两者极易混淆,无论是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还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若干重合和相似之处。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观点:涉嫌运输毒品罪。
其理由是: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从襄樊运送到北京的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
辩护律师的观点: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其理由是:
1、行为人为了把毒品当成“礼物”送人而“运输”毒品,不具有运输毒品罪的犯罪目的或者是为了从事其他毒品犯罪,
2、“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不能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故,本案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主要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问题。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该罪名通常是行为人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必然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两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是一种补漏之罪,是后来新增的罪名,立法者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持有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犯罪有关的人,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逃避处罚。
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应注意: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因此,应避免将凡是随身携带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输”到乙地的行为,均认定为“运输”行为。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某虽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由于“持有”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持有的形式,因此,并不能以王某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毒品为由,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如前所述,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王某持有毒品是否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从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来看,其携带毒品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送朋友,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持有毒品是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根据毒品犯罪证据审查的原则,只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多次讨论,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以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
本案带来的启示:
从本案的辩护律师的工作角度来说,是比较成功的,大家都知道,面对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如果构成运输毒品罪将面临15年的刑期,而如果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可能是7年的刑期。虽然如此,辩护律师的心情依然是很沉重的。
毒品,已经成为当今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制止毒品泛滥,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惩治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司法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现今的社会流行着一种非常不正常的风气,尤其是在一些名人圈子里,盛行在聚会或者待客的时候给亲友送摇头丸等毒品,好像这样做才能显示出自己的大气和豪情,才对得起亲友。最后,希望大家珍爱生命,不给毒品在我们的周围留下任何生存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