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是严打毒品一事的,所以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特意做了比较宽广的定义进行处理这类案件。首先,我们无需知道这些毒品具体是属于哪一种类的,不管是鸦片也好还是海洛因,只要行为人知道这是毒品并且是非法持有者,那通通都会触犯此罪。还有一点可以看出这一罪名的严苛之处在于数量上,此罪要立案对数量是有要求的,但是这个数量一般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最低的要求就50克,那得有多轻呀。所以只要持有毒品尽管是持有少量的毒品,也是构成此罪。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责任形态,也就是故意。因为对于故意的理解,每个人都不一样,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是顶罪羔羊,他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因为在实务中,不少瘾君子都是毒品藏在别处,只有需要取来服食的时候才会去拿。所以也会出现有人误打误撞地获取毒品,对于这样的情况最好还是报案处理。如果你是明知这是毒品,然后想把它卖了赚钱,那就是犯罪了。即使你想把它送人而持有着,那也是犯罪。所以这里的“故意”可以理解为,只要是有目的的,而持有。那就是犯罪了。如果不是本罪,那也会是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
当然,本罪还是属于一个兜底性的罪名,也就是说在其他毒品犯罪里面,有不少毒品性的犯罪都会涉及到持有毒品的。例如是贩卖、走私,都是要求有一方是非法持有毒品的。但是,一般都是以其他罪名进行立案处理。
以上就是对这一罪名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