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一个人贩毒的证据包括哪些?
关于贩毒的证据包括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来的毒品,毒资跟其他的贩毒工具,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贩毒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甚至于是一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不是必须要局限于哪一种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公安机关只有在掌握了某公民,或者是某单位确实实施了贩毒行为的证据之后,才可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参与贩毒活动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公安机关在处理贩毒案件之时,是不得擅自就拘留或者是逮捕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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