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对此应理解为:
(1)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所判处的刑罚高于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适用缓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因为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都不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并非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是,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犯罪人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这里的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观方面的情节,也包括主观方面的情节;既包括案中情节,也包括案外情节。
总的来说,情节较轻的,才能适用缓刑。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现,如犯罪后积极退赃,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代罪行,在审判过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必须不是累犯。换言之,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如果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根据以上情况,强奸犯罪是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不会判缓。
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中止。
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
(1)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2)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3)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4)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实际为男子。
上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罪未遂。
而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则属于强奸罪中止。如行为人见女子大哭不止,觉得对方很可怜,主动放弃强奸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中止。
在很多人的眼里,认为只有男性才能构成强奸罪,但其实女性也是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不过一般情况下女性都是作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教唆犯等等,往往是无法认定为强奸罪的实行犯。而现实中,如果是强奸男性的话,往往是按照猥亵罪来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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