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 2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
②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 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4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二、知识产权有哪些特征
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碍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属于本质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常表现就是,违法者采取欺诈的方式进行竞争,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征,也是不正当竞争最本质的特征。
3、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虽然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从本质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知识产权的持有人一旦办理结束后,受到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发现社会或者经济市场中其他人员没有得到允许进行使用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员进行赔偿,按照自身的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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