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1、与过于成熟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若幼女身体发育和容貌打扮都过于成熟,而其也故意隐瞒真实年龄,自愿或主动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情形下,男子显然对于其幼女身份并不知情,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明显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明知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规定虽已废止,但在实务中仍有重要影响)的规定,该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2、被强奸后又多次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
女子第一次系在违背自身意志情况下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但其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之后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该情形一般多发生在熟人之间,通常先是进行拒绝,后又自愿接受该男子,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强迫的事实不易取证,同时,先行为的违法性被大大削弱,且男子的行为后果明显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规定虽已废止,但在实务中仍有重要影响)的规定,该情形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3、以从为主、以拒为辅的。
现实中还存在一类情形,女子半推半就,或者明显以从为主,以拒为辅的,该类情形一般多发生在一夜 情或网络交友之中,需对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双方见面的原因、地点、事后何时报警、因何原因报警、女子的个人素养和道德品质等,若女子明显以就范为主,而假以拒绝的,则事实上并未违反其主观意志,该情形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4、通奸后报案的。
通奸是指已婚男子或女子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的情形,通奸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有违道德,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若已婚女子与婚外异性发生通奸行为后,因后悔、惧怕暴露、推卸责任或关系恶化等原因,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该情形下,男子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强奸行为,女子的行为属于事后不认账,该情形亦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5、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生活中,在夫妻之间也存在一些所谓的“强奸”行为,一般认为,婚后,夫妻之间属于唯一合法性 伴侣,相互具有发生性行为的道德义务。若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略带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该情形应不构成强奸罪,若在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特殊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且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该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二、未婚男女恋爱中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违背女方意志发生的性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论处。
(2)男女双方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提出控告的,对之应当以强奸论,因为这说明其行为已违背了女方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女方未提出控告,表示愿意原谅男方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或虽然提出了控告,然后又主动要求撤回控告,并表示愿意与男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甚或结婚的,对之不宜以强奸罪治罪。
(3)有的男子如果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以恋爱为名,诱 奸妇女的,由于其未使女方完全丧失选择是否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自由,因此,对之也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以相关的他罪来处理。
强奸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是经过20年还被追诉不是没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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