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认定强奸罪既遂的标准是不同的,前者采“接触说”,后者采“插入说”,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好;
第二、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就可以成为本罪的实行主体,而不是年满十六周岁;
第三、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在我国目前男子尚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jiao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犯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二)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x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x器与幼女的生x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内强奸的定性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jiao视为强奸犯罪。
(四)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三、强奸罪怎样判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判定除了必须满足以上构成要件以外,还需要当事人表现为主观故意,才能定罪。情节恶劣的行为包括使用暴力实施强奸后致人死亡的、强奸幼女的等情况。我国对于强奸罪的认定目前还只适用于女性,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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