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的主观方面有哪些内容?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
强奸案件的证据基本上分为两大块:一是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二是性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在典型的强奸案件当中,行为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主要有:1、行为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血迹、体液等物证;4、法医鉴定结论等。“违背受害人意愿”的证据则主要是受害人的陈述。
由于相关刑法理论并未将妇女的反抗视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证据材料中没有受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反抗、呼救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只要受害人在事后陈述是“非自愿”的行为,侦查人员就直接认定为强奸。同时,由于“强制”包括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所以,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的方式,“其他手段”这一极为宽泛的概念,使得侦查机关认为无须搜集相应的证据。
我们可以看出,典型强奸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比较宽松,基本上属于粗线条。按照这样的标准认定强奸犯罪,必须建立在被告人认罪且无其他特殊情形的基础之上。如果以同样的标准来对待存在特殊情形的非典型强奸案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无法保证案件的质量。
从强奸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名的成立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方面:主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客观上实施了强迫性.交的行为。非典型强奸案件的证据标准仍然围绕这两点,只是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奸罪就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利用恶劣的手段进行实施犯罪,这样都会造成他人的身体受到重大的伤害,在处罚时就会按刑事犯罪来进行判决,但在认定犯罪上一定要确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相符合,这样才能让犯罪人员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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