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规定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此,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对从事这类活动法律并不禁止,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设定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但不需要国家统 一 统定的事项。
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但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 统 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不可以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的,从事这类职业往往是需要具有特殊的条件和特殊的技能,当然也并不是在任何领域都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比如说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之类地方性的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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