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性无能不能申请婚姻无效。丈夫性无能也就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多数情况是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可以协议离婚,只需要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协商一致进行约定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了。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就只能起诉离婚了,女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以“调和不调理”,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所以说,《民法典》中性无能是不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只有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男女双方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况。虽然性无能不在此列,但夫妻双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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