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不在场有事吗
当事人没有在聚众斗殴的现场,没有参与聚众斗殴,不属于聚众斗殴的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为聚众斗殴犯罪出谋划策或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构成共同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
(二)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三)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四)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根据我国刑法,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可能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不同于一般打群架,虽然二者都表现为有多人参与,但是聚众斗殴罪在规模和暴力程度上要远远超出一般打群架行为。另外,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也就是说,即使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只要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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