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抢劫强奸要怎么判刑?
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的,要由法院分别根据所构成的抢劫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情节予以量刑,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最后确定的一个具体的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数罪并罚的刑期怎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抢劫的过程当中又强奸了受害者的话,显然构成了强奸罪和抢劫罪。但强奸罪和抢劫罪的量刑标准都不是固定的,如果抢劫罪被判处了死刑,强奸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话,是要执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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