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强奸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聚众淫乱罪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包括男人,又包括女人。
(2)主观目的不同。强奸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与受害女性发生性关系,受害女性则无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聚众淫乱罪则是出于淫乱之目的。淫乱,并不一定发生性关系,即使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也是双方出于自愿。此时,双方有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意图,都是为了填补精神空虚,发泄其无聊情绪。
(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后聚众淫乱罪的行为方式则为聚众淫乱或多次参加淫乱。
(4)有无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必有对象,为妇女。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来说,其对象还仅限于未满14周岁的少女;聚众淫乱罪则无行为对象。
(5)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自由意志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聚众淫乱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及其良好的道德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1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聚众淫乱的这些案件当中,就算是发生性关系,那所有的参与者也都是自愿的,可强奸就不一样了,强奸是犯罪嫌疑人强行跟受害者发生了性关系,所以强奸罪和聚众淫乱罪之间没有任何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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