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以韩某为首的传销团伙,为获取非法利息,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幌子,在东莞市横沥镇人民医院对面母婴用品店5楼、横沥镇四海时代广场后面出租屋5楼为据点,通过非法拘禁、恐吓以及暴力等手段,抢劫多名被害人的财物。
2014年8月22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李某、吴某某、马某某参与作案10宗,涉案金额为30800元;被告人袁某某参与作案9宗,涉案金额为28000元;被告人邓某某参与作案9宗,涉案金额为19600元;被告人韩某、韩某某、鱼某某、崔某某、肖某、王某参与作案7宗,涉案金额为84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1、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崔某某参与作案2宗,供述机关指控崔某某参与另外5宗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崔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3崔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
4、崔某某认罪态度非常好,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建议对崔某某适用缓刑。
很多人听从派出所或民警所谓的劝说,说刑事案件请律师没有用,其实负责专业的律师,是能够影响案件的走向,避免乱判或错判的。另外选律师也有很多的讲究,多咨询多对比方可知道律师在此专业领域的差别。希望每一个当事人都能请到优秀理想的好律师。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做出了(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
1、被告人韩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韩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4、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5、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6、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7、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8、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9、被告人鱼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0、被告人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