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过公安机关复议的,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申请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须提交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
1.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 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 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 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 以及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或者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的情形,向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活动监督申请的。
四、温馨提示
1.申请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2.申请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请的权利。
3.申请请求须写明:请求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侦察活动监督。
4.申请人注意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等。
国家的法律是非常严谨的,每一个部门都会有一个相应监督的部门,这样防止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有腐败现象,是对全国人民的负责人。侦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一种监督,最主要的就算批捕逮捕、立案监督和侦察监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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