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在单位犯罪的最高院判例当中,主要描述了单位犯罪的限定范围,以及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不同之处。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所施行的处罚标准按照最高院的判决执行,对于企业处以罚金,对于个人则是根据案情的不同处以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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