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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怎么处罚,有什么相关规定?

现如今,犯罪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越来越多的单位犯罪正在出现,单位犯罪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越来越大,由此国家对单位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说的是关于单位犯罪怎么处罚,有什么相关规定,希望大家学习完相关知识后可以对单位犯罪有一定的认识,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话要积极检举。

一、单位犯罪会受到哪些处罚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质疑

1、从犯罪主体方面分析,单位和自然人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刑法对二者的地位并没有做高低贵贱的区分,刑法总则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也没有可以轻于自然人犯罪的例外规定。那么,对于犯相同之罪的单位和自然人,就应当适用相同的处罚标准,才符合罪刑平等原则。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坚持同等说是顺理成章的答案,而区别说显然是违背了刑法平等的基本原则。从自然人和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看,单位的犯罪能力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都高于自然人。在单位和自然人两种主体之间,处于弱势地位的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而单位犯罪的数额和危害后果通常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危害后果。所以说,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的立法规定和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所采的区别原则,不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恰恰是本末倒置!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受到了更严厉的处遇,而处于优势地位的单位却受到了宽缓的处遇,这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违反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公正的目标。

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区别说认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是执行单位的集体意志,因此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主观恶性较同类自然人犯罪轻。事实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没有事实证明,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比自然人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单位犯罪意志和责任人犯罪意志的关系上,不是先有单位的犯罪意志而后有责任人员的犯罪意志,而是先有责任人员(尤其是主管人员)的意志,后经集体研究决策才形成了单位的犯罪意志。换句话说,单位犯罪的犯意产生来源于单位的主管人员,没有责任人员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就没有单位犯罪。所以说,以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是执行单位意志作为从轻或减轻罪过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平等说并不否认差别的存在,并不坚持无差别的平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平等的要旨在于公正,只要是有助于实现刑法公正性的差别都是应当承认的,都不违背罪刑平等原则。”例如,刑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对从犯、胁从犯或者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不同类别主体犯罪,规定了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较轻的刑事责任,原因是考虑上述主体的智力发育尚不成熟、不完全或者有障碍,或者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所以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种差别体现的是对弱者的保护,是与主观恶性、犯罪作用或危害后果相一致的,体现的是分配的平等,符合普遍的正义性要求。

如果说对部分罪名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不一致是刑法规定造成的,那么二者追诉标准的不一致,则是司法解释的结果。因为,刑法典对于同一罪名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并没有做出区别规定。区别规定的制造者,正是前述若干个司法解释。那么,关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追诉标准不一致的司法解释,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呢?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表现为罪之法定化和刑之法定化。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离不开司法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司法解释不可逾越的限度。对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追诉标准的确定,是实现罪之法定化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刑法对同一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没有规定不同的追诉标准,那么,无论是依照当然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方法,都应当理解为二者的追诉标准是相同的,否则,解释就超出了国民的一般预期。现行司法解释将某些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做出不一致的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精神。

通过上述分析,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只有两个因素可能从宽考虑犯罪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一个是单位犯罪的动机是为了单位团体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了责任人员的利益;另一个因素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单位和责任人员共同的责任,由二者共同分担,而不仅仅是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两个因素,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犯罪动机和刑事责任的承担。那么,必须追问,这两个因素果真能成为法律上从宽处罚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吗?能成为部分罪名的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明显低于自然人犯罪标准的根据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对犯罪人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从宽追诉或从严追诉的根据是什么。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对犯罪人确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以所犯罪行及其刑事责任为根据。在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关系上,通说认为,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一般说来,犯的罪重,刑事责任就重;犯的罪轻,刑事责任就轻。进而,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就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就轻。体现在刑事立法上,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弄明白了这个问题,我们再来分析以上两个因素。

关于第一个因素,即单位犯罪的动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责任人员个人的利益,得以减轻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吗?笔者持否定态度。因为,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正如有学者所言:“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产生影响。”确定犯罪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的主要依据,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法益侵害性,而不是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或获得了多少利益。何况,单位犯罪并不排除责任人员的个人利益,有的单位犯罪也并非为了单位利益,如私分国有资产罪,就是为了私分者的个人利益。有时候,所谓的单位利益可能趋同于个人利益,如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名为多人实为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

关于第二个因素,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单位和其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得以减轻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吗?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之一,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单位责任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并不比自然人犯罪的小;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仅仅是罚金刑,该罚金刑并不能折抵或减轻责任人员应负的自由刑。理由之二,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采取同等标准和不同标准两种原则,在区别标准的情况下,采取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明显轻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做法,不符合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刑法的一般做法。例如,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对此采取的是同等标准。美国模范刑法典在“责任的一般原则”中规定了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其代理人的责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的名义或者代表其实施行为或者促使该行为实施时,行为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相当于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为了自己实施时一样的责任。关于法人犯罪的刑罚,该法规定:因对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而被认定有罪时,该人应被处以自然人被认定成立同等级或者程度的犯罪时法律规定的刑罚。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其刑法对此明确规定:无论对于重罪、轻罪还是违警罪,适用法人的罚金最高定额为惩治犯罪之法律规定的对自然人罚金最高定额的5倍。

3、按照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一个问题的实质是,相同的罪名因犯罪主体的不同,而受到轻重不同的处罚待遇:单位犯罪的入罪门槛高、出罪门槛低,自然人犯罪的人罪门槛低、出罪门槛高。就是对同样犯罪行为的入罪、出罪标准,均明显有利于单位而不利于自然人,违反了罪刑平等原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和刑法原则,违反了法律对平等主体给予平等保护的法治精神。其后果,一是让自然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感觉法律是不公平的,从而使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大打折扣;二是让潜在的犯罪分子刻意钻法律的空子,不择手段地以单位行为的形式实施犯罪,牟取个人私利。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单位犯罪怎么处罚,有什么相关规定的有关内容,由此可见,犯罪是没有个人与群体之分的。因此,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你触犯了它,就会受到相关的惩罚的。所以小编提醒大家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若有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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