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2、客观要件
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是指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或者部门。
4、主观要件
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要知道过失并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一般情况下虚报注册资本也不会说直接就构成刑事犯罪,通常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只有达到严重情节的时候,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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