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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谁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谁

1、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赔偿义务人: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是有补偿性质的。如果符合条件那么是可以进行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如果不符合条件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行政机关是不进行受理的 。如果对赔偿有不满意的,那么也是可以进行法院起诉的。总之国家赔偿不是很好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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