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负担平等理论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由《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3条明确规定。所以可以肯定的说,“公共负担”是一个法律术语,而公共负担平等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
公共负担平等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政府(国家)活动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而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平等地分担费用。公民个人由于政府(国家)活动而遭受的损失,是一种法外负担,根据公平正义的一般法理,理应由国家利用全体纳税人交纳的税金实行公共负担。
有学者认为公共负担平等理论的弱点是:它不把国家赔偿看成是一种违法侵权的后果,而是看成公民普遍义务的平衡。但事实上,国家与政府在理论上可以界定的很清晰,但是实践中却很难分清彼此,国家职能最终还是依靠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政府机关来实现。国家侵权在更多的时候是政府行为,国家责任。而且,无论是普选和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政府都是民主的结果,过程的民主需要结果的民主,选民需要对其选出的政府的公共负担责任进行平等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