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申请国家赔偿的行政复议是合理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独立复议原则。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单独申请国家赔偿这一事项当事人是完全有权利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这是合理的行为。对于国家相关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满意的有权利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申请都是可以的,只要满足条件的这两种方式都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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