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在各类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但并非所有的诉讼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只有满足条件,司法机关才会受理,那么,具体来说,怎么才能打国家赔偿官司?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需要按照怎样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呢?
一、怎么才能打国家赔偿官司?
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国家赔偿,不需要先确认违法,只需要符合国家赔偿的情形的,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可以概括成以下四个要件。
(一)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所要解决的是谁的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该主体具体包括: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及其工作人员。谁的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1、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具有双重法律身份,当他们以机关法人(私法人)的岙份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时,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由机关法人从自己的经费中支出,从而承担民事责任。当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各种职能时,其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强制力,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宪法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我国国家赔偿法只确认了其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作为主体,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除具有司法职能以外的军事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我国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仅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中工作,二是担任一定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
3、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国家事务管理的复杂化、专业化决定了编制有限的国家机关必须将部分职能授予其他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人员行使。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授权或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要嵯只能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将其司法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人员行使。在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中,被授权者或委托者在行使权或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样能够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以上是国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国家对其行为后果不构成赔偿责任的主体。 1)党的机关及其党务人员不能成为国家侵权行为主体。 2)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立法赔偿。 3)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因公共设施或公营事业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没有规定军事赔偿。 5)未经授权或委托的组织自己“创造”自己行使与国家行政权相似的权力的,国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侵权行为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即界定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行为范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这一行为要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判断是否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务身份。二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职权有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与其职责有关,才能构成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只能是行为人的个人行为。
(2)行为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违法。我国国家赔偿示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什么是违法行使职权,如何理解违法的含义,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违法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违法的“法”即指法律,也指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
2)违法中的“法”除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外,还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
(三)损害事实的存在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赔偿责任应当以什么样的损害结果为发生条件的问题。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必备条件。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使职权的客观后果,但不是必然结果。所以,只有违法行使职权,而没有损害后果,自己无国家赔偿责任。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损害范围限于:第一,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对公民其他权益的侵害,国家不予赔偿。第二,由于侵犯人身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国家予以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不予赔偿。第三,财产损害中只有直接的损失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而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四)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解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否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国家应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反之,国家则没有赔偿的义务。
就可以申请得到国家赔偿,对于公民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必须能提供足够的证明对方实施了非法剥夺自由、殴打他人等的行为,若非如此,申请得到赔偿的案件一般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