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法制的社会,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人们的权利也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即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公民造成伤害,需要进行国家赔偿。那么,提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耳机诶是一下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这8种情形具体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监督有三种形式,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
2、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承继者,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
3、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强调人民法院对生效赔偿决定内部监督是国家赔偿监督的重要途径;
4、确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凸显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赔偿决定的法律监督职能;
5、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细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赔偿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确立了重新审理赔偿案件一般遵循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则;
6、规定了几种程序性事项的处理,包括申诉审查、重新审理期间出现的应当中止、终结的情形,撤回申诉、撤回赔偿申请等情形。
据介绍,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何进行监督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内容,即第三十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在借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总结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申诉审查、重新审理的程序和标准,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申诉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了进行国家赔偿的范围,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受理国家赔偿申请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做出受理,以及一些程序性的处理事项。如果大家对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小编建议可以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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