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国家赔偿属于民事责任性质的赔偿,这种制度及理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较为流行。在普通法系国家,之所以将国家赔偿责任归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国家无公法、私法之分;另一方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家机关的过错还是公民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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