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其实也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通过国家赔偿法的制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是杜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侵害到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可是国家赔偿法大家也知道是自95年以后才开始正式实施的。因此有个别人员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赔偿法之前的冤假错案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本身没有溯及力的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界一般都以此批复为依据,对冤错案的国家赔偿请求进行界定,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冤错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赔偿效力,不予赔偿。
二、赔偿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问题
因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应当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况,包括: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二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包括: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3、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另外,因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比较遗憾的一点是,国家赔偿法之前的冤假错案是没有办法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我国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不具备溯及力。因此,如果您的家人或者是亲朋好友是在95年1月29日之前遭遇到的一些冤假错案,虽然可能自己手中也有相关的证据,但由于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当中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的一应损失也只有当事人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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