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贷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在重庆地区,个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
只有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才会进行支付贷款。贷款是需要偿还的,不按时进行偿还是需要支付滞纳金的,如果超过三个月不进行偿还,属于诈骗行为,银行就可以报案处理,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还要偿还所欠的款,会成为银行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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