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暴力性犯罪只依赖个人的力量,就可以完成某种犯罪,如抢劫罪。经济犯罪则不同。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犯罪,犯罪分子往往综合运用其可支配的经济力量、社会力量、政治力量等来实现犯罪计划。因此,政治风气的好坏影响经济犯罪力量的组合。
如果政治风气良好,犯罪分子只能用个人的经济力量去行为;如果政治风气败坏,犯罪分子可以利用政治力量这条平凡而有魔力的纽带去行为。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后,政商结合,以权谋私达到了令人瞠目的地步,一批政界要人也因此纷纷落马。这些人当中有一般公务员,也有国家领导,级别愈来愈高,所涉及的犯罪领域也愈来愈广。
经济犯罪不但能造成巨额财物损失,而且有许多不良的副作用,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甚至造成政治危机。但是经济犯罪多是智力型犯罪,外形上往往给人“债权债务问题”的假象,不像暴力犯罪,刀光剑影后血淋淋的现场令人心惊胆颤。因此,经济犯罪往往为民众所忽视。
另外,经济犯罪有相当高的犯罪黑数,就像海上冰山一样,露出水面的只是一小部分,绝大部分都隐藏在水面下,不为人所见。正因为如此,“高效率,低风险”的侥幸心理悄然形成,并不断促使经济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经济犯罪分子大都受过较高的教育,无犯罪前科,并拥有相当的社会、经济或政治地位,对经济现状与动向很敏感,且有一定的法律、财税、经济、贸易等专业知识与经验,在犯罪之前有非常狡诈而周密的计划。一旦东窗事发,就动用其与上层社会(包括政府官员)的暧昧关系来阻止刑事追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狗急跳墙,利用经济实力逃往境外。
另一方面,刑事追诉机关本身的能力也有局限性。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经济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更新。而国家机关追诉经济犯罪的能力却相对滞后,具有被动性。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刑事追诉人大多缺乏经济犯罪所涉及的专业知识。
另外,地方保护主义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对立所形成的执法矛盾,也为经济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有些地方主管行政机关或刑事司法机关,往往在发现经济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本地经济利益时,就会投鼠忌器,下不了依法处置或追诉的决心,甚至暗中放任或保护经济违法行为。
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面临着经济犯罪的威胁,经济犯罪国际化成为一种新趋向。国际经济犯罪是指犯罪要素(犯罪行为地、受害者国籍、犯罪人国籍等)超越国界的经济犯罪,它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国际交往频繁、各国法律之间有差异等多种因素的产物。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和国际犯罪集团纷纷转向中国,企图把中国作为冒险的乐园。就是打着搞经济实体(酒楼、舞厅等)的幌子深入中国大陆,大行走私、贩毒、伪造货币等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治安。
1、人数逐年增多
党政干部也纷纷落水。
2、犯罪种类愈来愈多
传统的跨国经济犯罪仅限于走私,伪造货币,洗黑钱等,现在已扩大到诈骗,假冒专利,制售伪劣产品等领域。
3、手段更狡诈
常借助现代高科技进行诈骗。如1994年8月,广东清远市通业期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杨位治,副总经理朱舆(均是台湾人),骗走客户资金3亿多元人民币。
经济犯罪是经济社会中的一种必然现象,是无法避免的社会问题。但是绝不可任其滋生蔓延,而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遏制经济犯罪,使其对经济社会与法律秩序的危害减到最低程度。
我国新《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条文很多,但中国刑法学界及犯罪学界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认识和范畴的界定缺乏统一。通常有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际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广义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一切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包括一切与财产和经济有关的犯罪。
经济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对经济犯罪的范围既不能限制过狭,也不能理解过宽。它既不等于《刑法》中的破坏经济秩序罪(其范围要包括破坏经济秩序罪),也不等于经济领域中的一切犯罪,更不等于一切贪财图利的犯罪。因此,把抢劫、抢夺、一般盗窃、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的犯罪都列入经济犯罪的范围是不可取的。
《刑法》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
3、犯罪主体是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自然人和单位)。据此,台湾学者林山田对经济犯罪的定义具有相对合理性,他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犯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有关法律的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这些犯罪行为是危害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破坏经济结构中的某些经济制度、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犯罪在我国一直呈上升的发展趋势。根据不同的犯罪目的,这些经济犯罪主要可分为五种类型:
1、营利型,如走私罪,妨害税收罪,伪造货币罪等。
2、欺骗型,如合同欺诈,信贷欺诈,保险欺诈。
3、占有型,如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
4、交换型,如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5、破坏型,如破坏自然资源罪,危害环境罪,破坏生产罪等。
上世纪90年代最突出的经济犯罪又集中表现在走私犯罪日益猖厥,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屡禁不止,假冒商标犯罪愈演愈烈,偷税抗税犯罪层出不穷,贪污贿赂犯罪持续上升等五大方面。这些经济犯罪严重妨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造成了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尤其是贪污贿赂,紧紧地缠绕着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2000年就有11万国家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惩治经济犯罪任重道远。
由于经济犯罪形式多样,我国《刑法》中相关的罪名和条文数量不少,但对其认识并不统一。一般客体、主体、前提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经济犯罪。我国经济犯罪的特征主要有:被政治风气所影响、容易隐藏、容易变为涉外犯罪、抓捕困难,特别是对于上层阶级和利用网络犯罪的人员。最近几年牟利人员增加,其手段也更丰富,多数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关于经济犯罪,有诉讼需要可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