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吗?
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导致了他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才能够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一)概念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
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在当代的社会,假药和劣药都是非常具有危害性的,因为毕竟会严重的侵犯到他人的身体健康安全,所以需要对此来进行一定的惩罚,只要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那么就需要按照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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