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条件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就会破坏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生产、销售药品的经营者若未取得合法资质,或未经相关药品经营管理法规进货或发货,或药品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只要存在上述情形或其他违法情形之一的,涉嫌药品均为假药。只要存在生产和销售假药情节的,就构成犯罪行为,应当被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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