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比较明显,易于把握和判断,且一般情况下,两罪不会出现竞合。但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第一类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尤其是销售假药罪时常出现想象竞合,即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无证经营假药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未授予《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的行为,其中包括部分假药,且情节严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此种情形属于既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构成销售假药罪,应数罪并罚。另一种是行为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未授予《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专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销售假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意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及非药品,导致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本罪与销售劣药罪存在一定区别,销售假药是行为犯,销售劣药则是实害犯,需加以区别。
延伸阅读:
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有一定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