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可以看做是两个罪名。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作出了规定,假药对患者治疗疾病是没有帮助的,在一定的的情况下,甚至会对患者治疗疾病产生不良的影响,生产、销售假药罪可以是一个罪名,也可以是两个罪名,如果只是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按生产假药罪或者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形有三种情形: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违背道德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因为很多人买药就是为了治疗使用,假药不仅对治疗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可能产生相反的副作用,从而贻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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