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假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能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四、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律师执业证。
生产销售假药罪本身就是行为犯,如果办案机关决定免于刑事处罚,也应该告知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原因。当然,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证据不够充分,人民法院也会作出无罪判决的,不过,检察院一般不会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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