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等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实践中要注意区别擅自运作与不当运用。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受托义务,是否有客户的明确授权。至于什行为需要客户授权以及如何判断客户授权的形式,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具规定。如《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只要该具体投资行为经过客户的明确授权,就不应作为本罪处理。特别是对于信托行为,由于一般授权较为概括,受托人的行为相对较为自由。只要不违反信托义务和目的,即使由于受托人过失导致信托财产重大受损,也不应按本罪处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成立,以存在资产管理委托理财关系为前提,只有在被告单位与客户之间存在资产管理委托理财关系,才有适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空间。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即该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自然人。换言之,本罪必须符合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即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体现单位的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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