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 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具体的犯罪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实行完毕,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
第二,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既遂的主要标志。
第三,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一特征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开来。
因为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是持一种放任态度,当法律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时,则已成立犯罪既遂。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未遂不是每一种案件情况都是适用的,而且在明知是犯罪的情况下还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这种间接故意的犯罪就不适合,在处罚的时候也会按既遂来进行给予,不会按未遂来减轻相应的处罚,所以,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存在一定的区别,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直接故意有犯罪未遂的状态,但是间接故意没有未遂的状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包括认识因素有所不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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