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改判的情况有两种: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实我国有一套严格的复核程序,而最终却不一定就会执行死刑,还有可能出现改判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那么在查清楚了事实之后也是可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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