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触犯刑法,犯罪性质极为恶劣、造成损失特别巨大、产生后果极为严重的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判决后,对于犯罪人给予死刑的处罚是为极刑,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即使是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其生命也应受到应有的尊重,因此,我国法律专门制定了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那么,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的方式是什么呢?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2、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关于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均是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对于没有上诉、抗诉情况,或没有直接针对犯罪事实的上诉或抗诉,法院可以以非开庭方式进行死刑复核的审理;对于有直接针对犯罪事实的上诉或抗诉,法院应采取开庭方式、让所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死刑复核的审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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