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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体双方具有对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间,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具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是直接归属于自然人;二是所行贿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自然人所有、并归其支配。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归向不同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情节标准不同

“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个人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则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即主观上的罪过程度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个人行贿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较难区别:

1,是假集体真个人的犯罪。挂集体之名实为个体性质的经济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经济组织性质为集体,对外是以经济组织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实施犯罪后,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这种情况,应当从该企业的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形式,盈亏的分享和分担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四个方面综合认定。

2,是在企业的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对这种情况,如果发包单位对承包个人不进行任何投资,或投资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部抽回,发包单位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参与利润分成,也不参与承包单位的财务管理,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承包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通常所说的 “硬承包”。在这样的情况下,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行贿犯罪,应构成个人行贿罪。反之,则为单位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与行贿罪在行贿的一个过程中就是主体进行了直接的辩证看待,但是在有关事情的处置上还是需要自己进行充分的认识,毕竟新规问题在有关司法处罚上不是一件小事,只要自己的事情确定了,自己的肯定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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