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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两个不同的刑事犯罪,而他们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在于犯罪主体不一样。那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款规定已经给国家工作人员空间上划空了一个范围,即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刑法上受贿罪主体的主要部分。
2、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作为受贿罪的主体,其特点在于:其所在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并且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不是在上述单位。而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从事管理活动,则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而且,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的人员,还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的,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如果虽然在上述单位工作,但并非从事公务活动,而是从事劳务的,仍然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的特点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从其所从事活动的所在单位来看,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之所以这类人员能够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是因为他们是受委派去上述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这里的委派,主要是指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这里也包括有的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委派一些人员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种委派关系来看,其权力来源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指出,这些受委派的人员,在委派之前,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上述单位人员而从社会上招聘的。同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后,既可能直接任职,也可能被上述单位聘任,这些都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最后,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必须是从事公务。如果虽是受委派,但并非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同样也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因此,在上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委派从事公务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其他人员则只能成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无论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相关法律中规定的都为特殊主体,但很明显,这二者的犯罪主体是不同的。前者往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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