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贿赂和斡旋受贿当中,其实都是有第三人在其中穿针引线的,这与单纯的行贿受贿不同。但实践中,介绍贿赂和斡旋受贿之间也是存在有不同之处的。不过大家知道介绍贿赂和斡旋受贿究竟有哪些不同吗?下文中,律图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介绍贿赂和斡旋受贿有什么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8条是斡旋受贿,定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同:针对的对象类似于民法中的“居间人”。
不同:
(1)斡旋受贿需要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介绍贿赂不要求介绍贿赂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也不限,只需受托人构成受贿罪而介绍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节严重);
(2)犯罪主体,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斡旋受贿一般是上级收了好处,利用职权要求下级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则是为行贿人法律和受贿人牵线,一般是介绍人认识行贿受贿双方,而行贿受贿双方互不认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介绍人一方取得人证证实受贿行为。
二、斡旋受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再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最后,斡旋受贿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小编从相关法律中总结了一下,主要是在三个方面有不同的地方,自然介绍贿赂与斡旋受贿构成的具体罪名也是不同的,前者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后者则一般是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多少金额是受贿罪?
受贿罪刑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