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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怎么样才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之外的其他关系亲近、可以间接或无形的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决定施加影响的人。立法机关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之所以规定该罪,主要是考虑到本罪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或有血缘、亲属关系,有的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属情夫、情妇,或者彼此是同学、战友、部下、上级或者老朋友,交往甚密,有些关系甚至可密切到相互称兄道弟的程度,这些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自然也非同小可。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

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体现,它常常根植于人的内心,因此主观性比较强。而主观要件又是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对于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明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以下三种方式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以上明文规定的客观受贿行为,那么无行为即无犯罪,可以据此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为请托人谋取合法利益的,不构成该罪。

该罪要求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本罪。

(二)特定人员仅仅代为收受财物并私自藏匿,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不知情的,不构成本罪。

因为此时,特定人员缺乏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谋,且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给予钱财不知情,因此不构成受贿罪。而特定人也没有接受请托且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而是通过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同学、朋友或者亲戚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由于以上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这就有了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有经验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仔细阅卷、认真研究,甄别案件中存在的无罪因素和辩点,结合相关的有利判例和背后的法理,再通过证据抗辩和程序抗辩,采用恰当的辩护策略,同时做好背水一战的心理准备,最大程度地争取实现无罪的目的。

无罪的具体形式包括: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诉部门作出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做出无罪的判决、检察院起诉后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存在此类型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种常态表现形式,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自己的影响力,从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身获得利益。这种“影响力”类型是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实施的。

延伸阅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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