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为亲友变相非法牟利不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为亲友变相非法牟利的,涉嫌职务犯罪,但具体构成哪种罪名不能一概而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综上所述,对公务员为亲友变相非法谋利的行为,法院一般不会按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定罪,因为犯罪主体不适格,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是有可能会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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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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