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妨害公司、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犯罪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比受贿罪仅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在行为上,主要表现泛指行为人利用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中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
(1)“偷梁换柱”。将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如果该业务不属于单位的业务,或者仍然是在洽谈中未最终经营的业务,则不属于此种情形。
(2)“高进低出”。以明显高于市价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瞒天过海”。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该3种情形最终导致原本属于国家单位的盈利流失或者导致不该有的损失,在符合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时,
即(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便涉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该罪主要由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妨害了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体要件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将本单位具有盈利性质的业务,交给了自己的亲友经营,获得非法利润。其次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的单位销售产品。最后向亲友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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