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便利,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但这两个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所实施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在此,两罪虽同为结果犯,但犯罪结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结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指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层人员,而是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仍然为之。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滥用职权罪有本质上的差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表现为偷梁换柱,高进低出,满天过海。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单位盈利的业务交给亲友经营,给亲友谋取非法利益。这项罪名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具有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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