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才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修改,而之后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作出了调整。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应该都清楚受贿罪是什么,但大家知道受贿罪的特点有哪些吗?针对这问题,律图小编总结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受贿罪的特点都有哪些
犯罪客体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受贿罪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二、没收取财物构成受贿罪吗
就目前而言,以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行为屡见不鲜。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
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但我们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据本条规定,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当前严格将贿赂限定于财物范围之内,并以此来认定受贿罪,是符合本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是严格执法的需要。因此,我们主张,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受贿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果是国有单位有受贿行为的话,那此时构成的应该是单位行贿罪,这属于两个不同的罪名,因此受贿罪的特点与单位受贿罪的特点就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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