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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同时要求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介绍完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大家是不是觉得与受贿罪很相似啊?那大家想不想知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相关文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受贿罪,[4]也有人主张定为受贿罪即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从上面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款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即他们都是在请托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的。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说的简单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的区别在于主体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其实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标准也是不同的。很明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要稍微轻一些,而受贿罪的量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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