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一)罪与非罪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二)区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帐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帐内资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没有牟利目的要求。
(三)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和单位其实都是有可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但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对单位的处罚往往都是双罚制,也就是说既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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