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二)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三)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四)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五)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六)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结合法律的规定,在聚众哄抢行为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认定构成聚众哄抢罪,而此时的立案标准就分为两方面,满足其中之一就行了。而一般犯此罪,从《刑法》里面的量刑来看,通常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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