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一)森林或者林木
本罪的森林是指原始或者人工植树形成的大面积森林,包括原始森林、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等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木或者零星的树木,不包括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应当具备盗伐行为;行为对象应当是森林或者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在规定的地点采伐林木的行为;或者虽然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但没有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一般不宜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按照规定,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在必要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对不符合盗伐林木罪数量条件但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于盗伐枯死林木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盗伐林木的行为能够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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