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实施了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就满足了毁坏珍贵树木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2、《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属于珍贵树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任何人都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毁坏珍贵树木,否则就有涉嫌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可能,且根据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要发现此类行为存在,那么就需要立案处理。公民发现他人实施毁坏行为之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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